发布时间:[2016-05-31] 发布人:中国好技术汽车网校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次
内容摘要:自3月底国务院提出解除现行限迁规定的要求以来,陆续有省份及城市重新明确了准入标准。有的省份及城市制订的是国4排放车辆准入标准,有的地方更将准入车辆的排放降低到国3、国2,甚至不设置任何排放标准。 广州实施限购之后,邻近省份成为了广州市二手车外迁
自3月底国务院提出“解除现行限迁规定”的要求以来,陆续有省份及城市重新明确了准入标准。有的省份及城市制订的是国4排放车辆准入标准,有的地方更将准入车辆的排放降低到国3、国2,甚至不设置任何排放标准。
广州实施限购之后,邻近省份成为了广州市二手车外迁的主要地区,特别是购买力及需求量相当旺盛的广西。自从统一实施了国4排放限制后,广州二手车越迁越远,最后只能“发配”到西北、东北边远地区。东南邻近及东部省份中,福建省的福州、泉州市车管所的准入标准,依然为国4排放。安徽省各城市中,合肥、宿州、毫州等市车管所正在实施的是国3排放标准,淮南市更是制订了国2车辆可以迁入。长江三角洲地区中,江苏省目前除了常州、连云港、苏州、淮安、镇江、扬州、泰州均为国4排放准入标准,无锡、盐城则是国3排放的车辆可以迁入。浙江最主要的城市中,杭州、温州、绍兴、嘉兴、金华、衢州、台州市实施的均是国4排放标准,而宁波、湖州、丽水、舟山市车管所制订了国3以上的车辆排放标准。至于西北地区,新疆的伊犁州地区,也刚刚宣布不再对转籍车辆进行国际限制。根据当地规定,从5月5日起,凡是转入该地的车辆不再有“国4”限制,国2、国3车辆,只要外检合格均可以转入。甘肃省临夏州回族自治区、甘南藏族自治州车管所,目前实施的也是国3排放标准。
除伊犁外,兰州市也发出相关通告,并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手续。 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二、禁止黄标车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销售、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机动车执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四、凡新车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后三个月内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依据《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视同黄标车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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